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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台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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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父母一方“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出具由户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有关证明。毕业生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应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四、受理时间和办理期限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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