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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台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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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列入“ 211 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不属上述第()项范围的毕业生,经综合测评确属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应届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二、具体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学习成绩等方面须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的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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