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国管理办法)》(2016版)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历时3个月经过调研、起草、会签等过程,在学校第三届党委第11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出国管理办法》全面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工信部及学校在因公出国审批管理、经费管理、证照管理等方面的21个文件规定,以重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中央八项规定文件精神为契机,融合了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团组公示管理、证照使用管理以及审批管理等多个文件核心内容,分为总则、出国类别、出国计划、出国团组公示、出国审批、出国证照管理、出国经费管理、出国保密管理、纪律监督和问责以及附则等10章44条,力求从一个全面全新的角度对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予以统一口径的规范要求与明确指导。
一、区别施策,分类服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被松绑
《出国管理办法》新亮点围绕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展开。首次明确教学科研人员具体定义,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作为学校重要因公临时出国类型,不再硬性参照学校行政人员出国标准,采用“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而是对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区别管理与服务。重点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既体现年度出国任务的计划性管理,又兼顾灵活性;二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目标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以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既考虑实际需求,又要从严把握;三是对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做出明确规定,既符合国家政策,又突出了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尊重和照顾;四是学校明确了教学科研人员应持公务普通护照执行公务,在4类特殊情况下允许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受聘于我校的国(境)外教师出国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教师长期公派出国期间赴所在国其他城市或第三国执行短期学术交流任务等情况。这一规定使教师持普通护照出国“合法化”,既是国家政策的突破,也是学校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实际需求的一种诠释。
二、明确要求,规范管理,教师出国国际交流有序开展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规定性,《出国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明确并重申了因公临时出国相关定量定性规定,要求学校教职工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审批过程中要求其他类出访要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团组人数(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天数(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不超过5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3个国家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1个国家不超过6天,2个国家不超过9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和国家数(每次因公临时出国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执行公务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周内提交公务普通护照,2周内提交出国总结,1个月内完成归国后公示并到财务处一次性办理核销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出国计划的报批、计划调整、组团原则和批件修改等方面,要按程序严格上报工信部审批。
此外,《出国管理办法》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在第九章予以专门说明。
根据《出国管理办法》10章44条,可以将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要点简要归纳为“六有六要”,即“出国有计划,任务有审批,预算有审核,开支有标准,行前有教育,回国有总结”和“公务要具体,日程要紧凑,信息要公示,护照要归档,团长要负责,违纪要惩处”。
教师出国开展国际交流,是高校走向国际化办学道路的一个重要途径。《出国管理办法》截至今日正式实施近4个月,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得到了校领导的重视和各教学院系及部处单位的支持。学校领导班子明确表达了学校接受群众监督的决定和态度,要求在办公系统上进行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公示。公示内容关注度和浏览量大幅度提升,推进了成果共享,提高了对外合作效果。在落实《出国管理办法》相关细节工作的过程中,加强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管理部门的对接,理清了工作流程,体现了学校外事、财务、人事组织、纪检和审计等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联动管理。期待大家共同努力,加快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