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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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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中专(众师)毕业生 2000 元。

三、 根据国家规定,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内就业,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在教育

系统外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本科毕业生5000元。

四、 取消毕业研究生朝促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培养费和师范类专科一下毕业生

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培养费,2005年取消本科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培养费。

五、 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 上述费用由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取,收取的各项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2 省收取的费用用于:引进省外优秀毕业生;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组织优秀毕业生报告团;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大会;组织、处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员开支、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及开展业务工作等所需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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