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专业(师范)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j计价费[1998]1349号)和《东北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会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须缴纳派遣服务费,每生每次100元。
二、凡是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毕业生须缴纳相应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研究生6000元,本科毕业生4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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