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佚名
来源
上 海 市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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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08-18
各高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各区县人事局: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二)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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