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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1月起按新法扣税
作者
金声
来源
工学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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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起,我校将按国家要求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按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月工资收入先减去不扣税项目,再减去1600元后的余额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加班费、各类奖金、讲课费、监考费、考务费、评审费、答辩费、审稿费、设计费、咨询费和相关的其他收入,并入工资总额缴税。不扣税项目包括: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付的医疗保险费、垃圾处理费。

按照税法,科研酬金、科研项目评审费、外语四六级监考费、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监考费、研究生入学考试监考费、外单位人员领取的评审费、审稿费、讲课费、咨询费、设计费和其他相关收入,均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我校发放的各种稿费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与稿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收入减去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的,收入减去收入额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编辑:小飞  审核:Ol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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