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学校出台系列文件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优秀工程
作者
白云
来源
工学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8-03-27

分享

学校近日先后出台了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试行方案、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深化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优秀工程。

为推动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度的实施,完善以创新和培养为核心的培养体系,学校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方案(试行)》,贯彻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改革硕士生资助体系,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完善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体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方案》确定了硕士研究生资助对象:考试方式为免试或统考,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的硕士研究生,即入学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没有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

根据《方案》,我校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构成由3个部分构成:奖学金、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津贴。奖学金由学校提供,分3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占总奖励人数的25%,将获得全额学费和3000元生活费;二等奖学金占总奖励人数的15%,将获得半额学费和3000生活费,三等奖学金占总奖励人数的60%,将获得0.3万生活费。助研岗位由导师设置,由导师视研究生学习工作情况确定津贴额度。导师从科研经费中向每名研究生支付的津贴额度不多于4000元/年。

《方案》明确,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及培养情况将奖学金名额下达至各院系,各院系要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并予以公布。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每年评审一次。学校招收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自动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奖学金等级。当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审在新生复试、录取后确定,并随录取通知告知学生本人。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所在专业学制相同。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可申请助教、助管岗位。

资助体系从2008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08级推免硕士研究生按原文件执行。资助体系实施后,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取消。硕士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或因休学、退学和出国等原因不能进行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等工作,学校、导师停止发放以上各类奖、助学金。

为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学校设立了研究生培养基金。为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为加强培养基金的管理,使申请培养基金的工作规范、合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学校颁布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培养基金面向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学科,主要用于目前尚无科研经费支持的中青年导师。同等条件下,该基金优先资助理工科基础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同时对有奇思妙想且发展势头良好的课题给予重点支持。具有科研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在资助之列。研究生培养基金是导师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参加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等,不得用于研究生和导师的奖助学金或津贴。培养基金按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研究生院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各院系负责接受导师的申请和初评,并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该基金采用导师申请制。导师在招收研究生之前,以研究课题形式进行申请,课题获得批准立项后,指导教师可用于当年招收研究生的培养。凡我校校内专职研究生导师均可申请,基金每年申请一次,由导师根据自己每年拟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在招生当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申请的课题不能与其它在研或结题科研课题(项目)重复。各单位组织对导师所提申请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由院系集中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与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重复的课题,并确定各单位培养基金的名额和数量。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要强化导师的责任。各单位不能提管理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使用方向。财务处根据每位导师获得的研究生培养基金数量,将研究生培养基金按财政年度划拨到各位导师的培养基金经费卡中,并按使用规范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根据每位导师申请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各院系应对导师的经费使用和研究生的培养情况进行检查,研究生院不定期抽查。研究生院每学期要对导师和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考评一次。学校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费进行适当的调整,减缓或停止经费执行。各院系也可以对研究生院提出相应的建议。经费使用周期结束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评审为优秀的可继续申报,额度不限;评审为良好的再申报的额度不能再扩大;评审为通过的一般应停止申报一年;评审为不通过的一般应停止申报两年。对培养基金使用效果良好,结题验收优秀和良好比例高的单位,下一年度培养基金申报额度上可适当放宽,比例低的将适当减少。

《办法》指出,实行研究生培养基金后,学校不再发放各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费。对无科研经费,又没有申请到培养基金的导师,学校将提供1000元/生的全过程基本培养经费,但不能连续2年提供此项经费。研究生培养基金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作为导师的科研培养经费,但不计入学校统计的科研经费范畴,不计入各级工作量统计。获得研究生培养基金的导师,因故无法实施原培养计划,其研究生培养基金自动收回。因故不能按时执行的基金,原则上予以收回。课题名称或学生变化必须调整使用的资金,应提前上报研究生院,导师和院系不得擅自改动用途。研究生毕业后,基金项目应及时结题,结余经费全部收回。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课题,学校将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为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有效利用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资源,根据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导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学校还颁布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的补充规定》。

根据《规定》,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按照3项原则确定:一是基本工作量原则。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是各院系绩效考核的一项控制性指标,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各院系每年需完成学校设定的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包括研究生教学任务、招生数量和教学基本要求);二是能力适配原则。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设定要兼顾各院系的教育教学资源(如校内专职研究生导师数量、科研经费数量等);三是重点倾斜原则。为保证重点学科的高层次人才供给,对于重点学科和学校确定为重点发展学科所在的院系,适当提高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的衡量标准。

《规定》指出,学校在统筹各方面因素基础上,每年年初向各院系下达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其中,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计划数将于每年年初下达,具体执行数在录取结束后确定。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以院系为单位进行核算,各学院系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学校将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的控制性指标。对于未能完成当年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的院系,学校将下调其岗位业绩津贴的发放总额。根据当年研究生教育形势变化情况,学校相应调整各院系的研究生教学基本工作量。

《规定》还对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数量、授课学时做了具体规定。

编辑:B_lvyufeng  审核:B_lvyufeng
视觉
新闻最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