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保证并提高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近日教育部陆续推出《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旨在加强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与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相适应、符合国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意见要求,学位授予要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要充分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在质量保证方面的作用,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指导课程体系建设,开展质量评价等工作。要统筹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定期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规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