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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评论:大学章程开启依法治校新篇章
作者
佚名
来源
工学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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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学之精华,集全校之智慧,经历4个阶段、为时3年精心打磨而成的《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6月26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作为建校以来首部章程,为学校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研究型大学建设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这在学校依法治校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开启了依法治校的新篇章。

章程是学校传承办学使命的最高纲领。使命是大学之魂,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与特色,是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此高校区别于彼高校的关键所在。学校章程明确了“行业特色型大学定位”“坚持‘三海一核’办学方略,坚持内涵建设与内涵式发展道路”“面向海洋强国战略,服务工业化、信息化和国防现代化需求”的使命等关键问题,提出了“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这些影响办学的根本问题与办学实践中形成的宝贵思想成果,通过章程固化下来,使学校的管理和发展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全体师生员工的行为具有根本指针作用。只有锁定目标、认准道路,才能坚定信念、实作细耕,切实加快学校内涵发展的步伐。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根本遵循。依法自主办学是学校内涵式发展的必要条件,大学章程的核准颁布,为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范本,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地位、界定和处理内外部关系的大学“基本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逐渐向“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转变的大趋势下,章程成为学校“获权”后的自主办学总纲,在大学治理中起决定性作用。学校章程的核准实施,既是国家推动高教法治化在高校内部法治体系建设上的集中体现,也是学校探索自身与外部法治体系衔接的一次成功实践。在这一学校治理的最高纲领中,学校招生、学科设置等涉及办学自主权的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学校将会获得更多、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办学空间得以拓展,办学自由度得到提升。

章程是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石。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治理结构,治理结构的本质是权力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我们办学治校60余年来,在办学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了一些传统和共识,如不断修订完善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等,但学校整体上缺乏关于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架构的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颁布就是对学校内部权力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梳理和说明。

章程规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监督”,明确党委领导权力、校长行政权力、教师学术权力以及师生民主权力边界和相互关系,确立了学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学校基本权力架构以及内部各个组织机构的权属范围,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治理结构规范体系。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将“坚持教授治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确立为学术治理的基本原则,明晰和落实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强化学术组织在学术事务中的决策地位,通过对学术委员会的赋权来保障教师的学术权力,体现了对教学和研究等学术事物发展规律的尊重,进而最大限度地释放教师主体发展力、学术创造力与思想磁场力。

章程是保证师生主体地位的重要保障。国家的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同样,大学章程也是师生主体地位的“确认书”。必须把对人的尊重和维护放在重要位置,大学办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学校章程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师生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章程以“教职工”“学生”两章篇幅明确了教师和学生作为“办学主体”和“教育主体”的权利义务。教职工“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使用公共资源、获得发展机会、获得薪酬福利、参与和监督学校发展”等权力,学生“享有学习自由、使用公共办学资源、公平获得奖励、获得公平评价、校务参与权”等权力,规范教师、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回应了广大师生关切的权利诉求,这些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师生的主体地位,让师生感受到尊重和保护,以办学主体的姿态参与到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大学章程只有得到落实和遵循,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需要全校师生员工认真地对待大学章程,共同营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识。全校上下凝心聚力,把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综合改革结合起来,为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全文阅读《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

编辑:B_yunzhi  审核:co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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