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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 以案释法
作者
科研院
来源
科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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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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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版选取相关案例,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倡导在推动学校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治校,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实例举证

“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案例: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是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对话,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的专利。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经一审、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中的游戏服务器特征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就可以实现相关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解析:本案涉及我国计算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专利。

“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判断作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也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人能否对有关技术方案享有独占权。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同时,助力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法规链接】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专利法第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诚实信用贯穿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全过程

案例: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成公司)起诉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制造、销售的绕线机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官进行现场勘验。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阻挠,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还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其绕线机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亦拒绝提交。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屹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判决后,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作为新证据,屹成公司对此视频内容亦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新辉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就新辉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严厉制裁不遵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案件解析: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技术比对工作,现场勘验则是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重要手段。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法规链接】

1.专利法第65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67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专利法第71条第4款: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编辑:刘涛  审核: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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