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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以案释法
作者
保密处
来源
保密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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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举证

案例:复印件冒充原件,如此“机智”不可取2013年底,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A县委办公室遗失了1份秘密级文件原件。经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传递文件时因登记不清、管理不善,致使上述涉密文件下落不明。张某担心被发现,便急中生智地从邻县借到相同文件,复印后冒充涉密文件原件存档。事发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办公室主任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

案例解析:本案中,张某发生了一连串的违规行为。首先,在传递涉密文件时,因登记不清、管理不善导致文件遗失。在发现涉密文件丢失后,本应第一时间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但他害怕承担责任,选择对事件隐瞒不报。之后,张某又抱有侥幸心理,违规复制上级涉密文件,试图以复印件蒙混过关,而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最终导致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法规链接】《保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报告。

《保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案例:擅自汇编涉密文件,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后果严重2013年8月,有关部门工作中发现,A市某区政府网站刊登了一份未标注密级的秘密级文件。经核实,涉密文件转载自该区某单位门户网站,其来源是A市政府调研处的文件汇编。

经查,2009年7月,为了推进某项工作,A市政府调研处决定将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汇编成册。参与汇编工作的张某、郭某保密审查不严,违规将一份秘密文件编入,并印刷成500册发给相关人员,且未在汇编封面上作出密级标志,后被违规上传互联网,又多次转发造成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案例解析:汇编文件资料,不得擅自编入涉密文件资料。而有的机关、单位为了便于使用,违规将拟汇编的涉密文件资料密级标志删除,或者将涉密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摘录汇编。本案当事人在汇编时,未对所收录的文件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也未在汇编封面上标注密级、保密期限等密级标志,而是将收录涉密文件的涉密资料汇编当作非涉密资料汇编使用,导致国家秘密大范围泄露。

【法规链接】《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选用内容应当视同原件管理,并在汇编封面上作出相应的保密标志。

案例:牢固树立保密意识,杜绝保密违规操作2012年12月,某科技大学收到一份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学校领导安排党办起草实施意见。后因时间紧迫,党办负责文稿起草的副主任杨某,便指示机要秘书在上网机上录入了涉密文件全文,且未标注密级。

后来,这项工作转由校纪委副书记王某负责,杨某将文件拷贝到监察处的移动硬盘,转交王某并告知文件涉密。2013年5月,纪委监察处网站上线运行,王某忘记了移动硬盘中的文件涉密,要求张某将文件内容发布到网站上,造成泄密。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纪委书记温某、校党办主任陈某,分别进行诫勉谈话;责成负有监管责任的校党委书记潘某、党委副书记李某,在校党委专题会议上作出检查。

案例解析:本案属于典型的复合型泄密,相关责任人因保密意识淡薄,发生一连串的违规:党办副主任杨某指示机要秘书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录入涉密文件,违反了“涉密不上网”的保密规定;纪委副书记王某未对本单位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间接将涉密信息上传互联网。

【法规链接】《保密法》明确规定: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及与之相连的移动存储介质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信息公开须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制度,严禁未经保密审查将国家秘密擅自公开。


编辑:刘涛  审核: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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