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落实中央有关“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文件精神,我校对“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了相关政策,即日起实施。
调整后,国家级受助学生第一学年学费全免;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受助大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省市级受助学生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级“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政策减免额度的一半执行。受助学生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新学年开学1个月内在各院(系)公示3天后报送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新生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证书交到资助办公室备案),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确定学费减免额度。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自2000年开始实施,我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02年制定了《关于落实“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
相关下载:2005-2006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