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学【2003】140号)以及“两委一局”联席办公会议第一、二、三次会议精神,对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居住证的办法如下:
1、申请上海市户籍
对于基本要素分达到70分(含)以上,审批通过,批复号;基本要素分为59分(含)以下:审批未通过,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基本要素分在60(含)-69分(含)之间:已受理待讨论。
上述三种结果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凡属于基本要素分在60(含)-69分(含)之间需讨论的,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讨论,讨论后审批通过的将产生批复号,其他同期申请材料将视不通过处理,不另行通知。
2、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1)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事务受理部。
(2)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以及《关于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内设立<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的复函》(沪人【2002】148号)。
(3)受理条件
以不改变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普通全日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
备注: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须在其毕业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到原生源地(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方可申领居住证。
(4)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5)申请材料
A、《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B、就业协议书原件(2004年已提交进沪就业申请表的可免于提供);
C、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领程序
A、申领人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事务受理部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中“外地户籍所在地地址”栏应填写原生源所在地户籍地址,“申领人在本市就业现状”各栏目内容以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上所填内容为依据;
B、中心受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报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
C、中心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D、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携带原生源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地址必须与申请表上所填的一致)以及本市的住所证明(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到中心受理部门采集图像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E、申领人按照《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7)工本费依据市人事局规定收取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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